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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北京心理卫生协会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北京心理卫生协会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证书由协会秘书处专人管理,妥善的存放在安全的地方。证书的使用必须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建立证书使用登记簿,由秘书处专人登记。
第二条 根据证书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专人稳妥保管,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条 若要对外使用证书,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北京心理卫生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