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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北京心理卫生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8-05 17:20:13    文字:【】【】【

北京心理卫生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

入会申请未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应每年到本会进行注册。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本会秘书处进行注册。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共设会员代表120个。本会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同时确定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

会员代表名单在换届时,同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根据会员数量、业务类别、地域分布和代表性、广泛性等科学合理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候选人通过民主方式由会员推选产生,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会员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罢免其代表资格。罢免会员代表提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

第十五条 增补会员代表,须符合本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认。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辞去代表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经确认同意后,其代表资格自同意之日起失效。

会员代表要求退会的,按照本会《章程》中会员退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同时丧失。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

1/3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特别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选举事项的,大会召开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代表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规范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会员代表本人出席。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代表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地点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在会员代表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且未委托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表决。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由至少1名监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会员代表名册,明确其会员代表、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备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证核实。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更新信息。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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